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委党组集体审议等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关于同意建立巴彦淖尔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的批复》巴政字〔2025〕60号),现就巴彦淖尔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彦淖尔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912元/立方米(含增值税)。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巴彦淖尔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增强终端销售价格对市场供需变化的反应灵敏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1108号)等文件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关于同意建立巴彦淖尔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的批复》巴政字〔2025〕60号),现将《巴彦淖尔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巴彦淖尔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110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网供应我市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通过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定价区域,居民用终端销售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未通过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定价区域,居民用终端销售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费)和配气价格构成。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不区分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真实的情况降低联动标准。原则上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量、价格加权平均进行联动,联动测算遇上下游企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可按照往期购销合同约定气量、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量等情况做合理预测。
(三)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照上游供气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如果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价和气量不区分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可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等情况对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气量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低价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可按照城镇燃气企业全部采购气量结构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只调整一次;如遇特殊原因,最多可调整两次。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坚持平稳从紧,遵循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个调整周期内基本稳定的原则。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上限为0.3(含)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管输价格(运输费用)、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原则上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当城镇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调整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至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土 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 土 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计算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纳入后期联动时统筹考虑。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
当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旗县区发改委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如居民气价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为0.3(含)元/立方米以上,需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居民气价第一阶梯单次价格上调为0.3元/立方米以下,可直接印发联动调整文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彦淖尔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6〕458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360立方米;第二档,户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600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户年用气量为600以上方米。
(二)独立采暖用气。将居民家庭全年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1800立方米;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1800-2100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户年用气量2100立方米以上。
(三)分档气价制定。第一档,现行居民用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价格水平为第一档气价的1.2倍;第三档,价格水平为第一档气价的1.5倍。
(四)特殊群体。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价格,均按第一档气价执行。
(一)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合法合规程序,保障机制顺畅运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好业务指导。
(二)城镇燃气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保障公众知情权,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四)加强价格监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拾价格及下游城镇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巴彦淖尔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建立巴彦淖尔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网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价格)实行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和管输价格(含运输价格)及配气价格构成。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区、旗、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非居民用气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联动标准。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调整两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周期。
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非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做到合理预测。
当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采购价(含运输费用)调整时,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联动调整:
(一)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二)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一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土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土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旗县区发改委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好业务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本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